科普丨一文看懂核安全公众沟通的重要性
近日,中共中央印发《关于坚持和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 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要求“坚持和完善共建共治共享的社会治理制度,保持社会稳定、维护国家安全”。核安全是国家安全的重要组成部分,关乎行业发展,关乎公众健康,关乎环境安全,关乎社会稳定。做好核安全公众沟通,既有利于充分发挥社会监督作用,切实减少现实的核安全风险,又有利于促进公众科学认识和理性看待核安全,营造良好的社会氛围。因此,我们要从政治上思想上提高对核安全公众沟通的认识,在实际行动中强化做好核安全公众沟通的责任与担当。做好核安全公众沟通,是贯彻核安全观的必然要求。2014年3月24日,在荷兰海牙第三届核安全峰会上,习近平主席提出了理性、协调、并进的核安全观。核安全观是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在核安全领域的集中体现,是总体国家安全观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核安全治理领域的重大理论创新,对核安全公众沟通工作具有重大指导意义。落实到核安全公众沟通方面,“理性”就是要加强核安全知识的宣传普及,引导公众理性认识核安全工作,理性看待核安全风险,理性参与核安全决策。“协调”就是要协同各方面力量,兼顾各方面关注,注重区分不同认识水平和关注方面的公众,科学研究、统筹谋划、分类施策,全面系统推进核安全公众沟通进程。“并进”就是要让公众既认识核安全、理解核安全,更要引导其充分发挥监督和支持作用,积极参与核安全、维护核安全。做好核安全公众沟通,是推进核安全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现实途径。《决定》要求,要“建设人人有责、人人尽责、人人享有的社会治理共同体”,“加强国家安全人民防线建设,增强全民国家安全意识”,为核安全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建设提出了新要求。长期以来,我国积极探索推进核安全治理现代化。核安全公众沟通连接着政府、行业、公众三大主体,直接关系到核安全治理成效,是推进核安全治理现代化进程的关键环节,必须扎实推进,确保实效。做好核安全公众沟通,是落实《核安全法》的法治要求。2017年9月,《核安全法》颁布,设立“信息公开和公众参与”专章,对核行业主管部门、监管部门、核设施营运单位提出了明确要求,为保障公众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夯实了法治基础。因此,政府部门必须依法履责、依法尽责,核设施营运单位必须依法公开核安全信息,开展核安全公众参与,加强核安全宣传,社会公众应该积极参与核安全监督,自觉抵制核安全虚假信息,以实际行动争做核安全法治的忠实崇尚者、自觉遵守者、坚定捍卫者。做好核安全公众沟通,是保障核事业安全、健康、可持续发展的客观需要。当前,我国运行核电机组47台,居世界第三,在建机组数15台,居世界第一,全球三代首堆安全调试运行,民用研究堆19座,核燃料循环设施18座,在用放射源14.3万枚、各类射线装置18.1万台(套),拥有一定的规模优势、技术优势和产业优势,具备了从核大国向核强国迈进的基础性条件,也是难得的历史性机遇。然而,涉核“邻避”问题由来已久,近年在我国时有发生,部分公众网民“谈核色变”,核安全公众沟通已成为我们必须面对的历史性、全球性、时代性课题,必须抓好抓实抓出成效,为保障核事业安全、健康、可持续发展营造良好社会氛围。做好核安全公众沟通,是维护负责任核大国形象的客观需要。核安全公众沟通,是全球核安全治理共同关注的重点,世界各核能发展国家均为之作出积极努力。国际原子能机构在《基本安全原则》《促进安全的政府、法律和监管框架》等文件中,提出“建立适当的通报机制”“以公开和广泛参与的程序咨询相关方意见”等要求;美国核管会在《原子能法》中明确了“鼓励原子能科学和技术信息的传播”的指导原则,并通过《信息自由法》《阳光政府法案》等文件明确有关程序。我国在《核安全法》中设立专章,发布《环境保护部(国家核安全局)核与辐射安全公众沟通方案》,首次以政府白皮书形式发表《中国的核安全》,分享核安全的基本原则、政策主张和监管实践,展现了负责任的核大国形象,赢得国际社会积极评价。下一步,我们将进一步深化核安全公众沟通实践,向国际社会阐明倡导构建核安全命运共同体的决心和行动。近年来,各级政府和涉核企事业单位落实《核安全法》要求,依法开展信息公开,广泛组织科普宣传,深入推进公众参与,推动核安全公众沟通取得显著成效,营造了全行业、全社会共同维护核安全的良好氛围。一是公众沟通体系更加健全。建立中央督导、地方主导、企业作为、公众参与的核安全公众沟通机制,建立“科普宣传、公众参与、信息公开、舆情应对、融合发展”的工作模式,逐步构建上下联动、左右协同、多方参与的公众沟通体系。针对核电、核技术利用、电磁辐射等领域制定工作指南,指导公众沟通工作规范化开展。二是信息公开及时规范。政府部门依法加强政务公开,建立新闻发言人制度和媒体定期座谈交流制度,开展核安全重大政策信息解读,及时发布许可审批、监督执法、总体安全状况、辐射环境质量、事故事件等权威信息,增强政府工作透明度。涉核企业主动及时公开核安全管理规章制度、核设施安全状况、流出物和周围环境辐射监测数据、年度核安全报告等重要信息,发布生物多样性保护报告,积极回应公众关切。三是科普宣传推进有力。在全社会广泛开展核安全宣传教育,建设国家级核科普教育基地,积极开发公众宣传设施和工业旅游项目,纳入领导干部培训和青少年教育体系。组织召开核能公众沟通大会,借助“4·15”全民国家安全教育日、六五环境日、“8·7”核行业公众开放体验日(周)平台广泛宣传,开展“媒体核电行”“魅力之光”杯全国中学生核电科普知识竞赛、全国高校“核+X”创意大赛、核能科普院士采访系列活动等,推动核安全科普知识进学校、进社区。搭建科普网络及新媒体平台,创新核科技展、核电婚纱照、科普机器人等宣传形式,拉进沟通距离,增强与公众情感联系。四是公众参与全面有效。坚持平等、广泛、便利原则,建立公众广泛参与的机制,地方政府和核设施营运单位通过问卷或网络调查、听证会、论证会、座谈会等形式,就事关公众利益的重大核安全事项充分征求意见,保障公众知情权、参与权、监督权。在充分认识成绩的同时,我们也要看到,当前核安全公众沟通形势仍然严峻,工作中还存在一些不足。一是公众“恐核”心理仍然存在。虽然通过近年来的努力有所改观,但公众“恐核”“惧核”的局面还没有得到根本性扭转。二是新媒体时代的舆论传导逻辑更加难以把握。在信息网络化环境下,一些不完全客观的观点可能在短时间内引起舆论发酵,以意想不到的方式爆发。涉核信息尤其敏感,更应高度警惕,及时引导,有力应对。三是核安全公众沟通的合力尚未完全形成。在公众沟通中,核行业主管部门、核安全监管部门、地方政府、涉核企业、社会组织都有各自角色和定位,任何一方的缺位或后进都可能形成“木桶效应”,影响整体效果。当前工作中或多或少存在不统一、不协调的现象,资源力量分散,需多方参与、加强融合、共同努力。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进入了新时代,中国核事业进入了安全高效发展的新阶段,中国核安全事业进入了高质量、高水平发展的新时期。核安全公众沟通是一项长期性、基础性、系统性工作,需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贯彻理性、协调、并进的核安全观,尊重并把握核安全公众沟通的客观规律,坚持“法治规范、责任明确、方法科学、形式创新、公开透明、共建共享”的原则,共创核安全公众沟通工作新局面。一是构建一个科学合理的顶层设计。在全国层面形成核安全公众沟通长效协同机制,覆盖政府部门、企业集团、社会组织、高校院所和媒体,进一步凝聚共识,统筹全局,形成合力。修订核安全公众沟通工作办法,进一步明确和层层压实政府、企业等的核安全公众沟通责任,推进信息公开、公众参与等工作标准化、规范化。建立核安全公众沟通评估机制,充分发挥协会、学会等的专业优势和平台优势,广泛开展核安全公众沟通活动。二是形成一套科学规范的工作方法。深化对全国核安全公众沟通状况和面临问题的全局性、基础性研究,推动公众沟通方式由灌输式单向宣传向互动式双向沟通转变,由单一化向系统化转变。强化对不同地域、不同社情、不同群体的公众沟通策略研究,强化跨区域核安全公众沟通对策研究,推动公众沟通工作精细化、科学化。将核安全公众沟通与普法宣法等活动相结合,弘扬依法治核理念,推动民情民意民愿通过法治渠道得到充分表达和尊重。加强地企利益分配、核设施周边群众利益补偿等研究,推动公众对核安全的印象由“恐核”“惧核”向“核你共享”转变。三是打造一批影响广泛的宣传品牌。做强做优“魅力之光”“核+X”“核安全文化进校园、进高校、进社区”等核安全宣传品牌,固化国家安全教育日、环境日、公众开放日等长效化宣传教育机制。拓展和创新符合全媒体时代特征的公众沟通方式,让核安全和核科学知识吸引公众、走进公众。深化“地企合作”“企媒合作”等公众沟通模式,结合地方规划和特色创新公众沟通方式,开展多元化、有特点的核安全科普宣传活动。四是培育一支专业热心的宣传队伍。打造核安全公众沟通专业团队,及时回应解读公众核安全关切,强化对地方和企业的科学指导。持续推动建设行业公众沟通专业人才队伍,定期组织开展核科普讲解员大赛、公众沟通工作征文等活动,激发积极性和创造力。加强与媒体记者的沟通交流和专业培训,更好更多地讲述核安全故事。加强核设施周边群众宣传教育,改善硬件配套设施,凝聚一批了解核安全、维护核安全的周边社会群众。五是弘扬自觉维护核安全的精神文化。大力弘扬“核安全事业高于一切、核安全责任重于泰山、严慎细实规范监管、团结协作不断进取”的核安全精神,弘扬核安全监管人员精神风貌,展现专业本领强、安全素养高、人民信得过的核安全铁军形象。持续深入开展覆盖全行业、全社会的核安全文化建设,将核安全文化融入生产、经营、科研和管理各环节,让核安全文化转化为从业人员的自觉行动,转化为公众对核安全的理解、支持和参与。